1、遇到轻微家庭暴力也可以马上报警,公安机关接到“110”家庭暴力报案、报警求助或者举报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对于需要救治、庇护的被害人进行帮助。
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员管理档案。告诫应当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1)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3)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4)其他不宜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社区(村)妇联应接待家庭暴力投诉,对家庭矛盾纠纷不激烈,没有报警的家庭暴力人员进行系统的跟踪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并积极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