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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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的设立是在地役权合同生效时,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是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可通过登记机构登记。
一.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七条,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二.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民事权利人所享有的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并且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延伸阅读
地役权的设立条件和效力如何规定
地役权是指在土地上设定的一种权利,其设立条件和效力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必须具备明确的地役权内容等。同时,地役权的效力也受到法律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地役权设立后即产生效力,并且对不特定的土地具有普遍适用性。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地役权的效力可能会受到限制,如土地用途变更等。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结语:地役权是指民事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和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为确保地役权的设立和效力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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