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合同具备一定的情形时,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对方有异议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故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那么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一)解除权人可以不经“通知”而起诉解除
第一,起诉解除实属解除权人的无奈之举。当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条件影响时,解除权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即可以很好地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这在大多数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中,解除权人往往希望对方停止履行、恢复原状,如果对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顾,坐收渔利(租金),认为只要我继续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报酬。此时的状况对解除权人是不利的,因为其一,解除权人对自己是否正当行使了解除权,还未谓可知,其不敢贸然采取进一步的行为;其二,对方还享有异议权,一旦提出异议,可能会被判决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将会受到损失。所以实践中解除人势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诉,一并解决善后事宜
第二,即使已经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诉。考虑到实践当中,相当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有一个异议期,只是消极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顾,且三个月的异议期有时对于守约方来说过长,为了尽早结束权利不明的状态,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应当允许其提起解除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