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本案中,在源德盛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根据源德盛公司在本案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的事实,可以认定嘉其经营部仅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而非制造商。
(2)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单价为30元,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较低,被诉侵权人嘉其经营部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益较少。
(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加大赔偿力度。源德盛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嘉其经营部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持续侵权或大规模侵权的情形,故应认定嘉其经营部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侵权过错。
(4)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情况。源德盛公司主张本案中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考虑其为本案诉讼实际进行了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可适当予以支持。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在法定赔偿1万元的下限以下酌定嘉其经营部赔偿源德盛公司6000元,基本符合上述关于适用专利侵权裁量性赔偿应予考量的因素,故原审法院所判定的赔偿金额尚属合理,并未过分加重被诉侵权人嘉其经营部的负担。嘉其经营部关于原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052号
一审:(2020)川01知民初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