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中对财产保全不服应该怎么办
1、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机制后,被申请人对法院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的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机制。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机制。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机制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机制。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机制。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机制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