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合同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有关于债权债务纠纷的关系当中经常会存在担保关系。那么,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吗?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吗
让与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所以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
此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有哪些
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权人即可实行让与担保权,以取担保物本身或其交换价值用以实现债权。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其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
(一)变价清算受偿方式。即担保权人将担保物予以变卖,从变卖价金中优先受偿债权,并将受偿完毕后的余额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二)估价清算归属方式。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担保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清偿后若有余额,则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三)估价流质归属方式。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外,无论担保物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设定人主张权利,对超出余额部分也不负返还义务。
三、让与担保的社会意义是什么
(一)能弥补动产质押的不足。动产质押以移转物的占有为要件,不得占有改定,故不能完全满足动产担保制度在近代商业活动中的需求;而让与担保仅以所有权形式上的让与为条件,标的物设定之后,设定人仍可占有担保物,保留其对担保物的使用收益权,故可弥补动产质押的上述缺陷,既能发挥担保债权、融通资金之功效,又能发挥物的使用效益,从而能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
(二)担保标的范围十分广泛。与典型担保相比较而言,让与担保的标的十分广泛,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实之财产,也可以是社会新形成或尚在形成中的财产权,如计算机软件和正在建筑中的建筑物。此外,基于一物一权与物权特定原则,典型担保中的物仅能就一个个独立的物分别设定担保物权;而让与担保可以就集合物设定担保,如商人就其流动中的多个商品,企业就其工厂的机器、厂房、原材料和其他设备等,可以让与担保方式设立集合物担保,从而能解决企业、商人融通流动资金之需,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三)实行方法简便灵活,并能维护担保物的价值。典型担保的实行均有一定程序,耗时耗费,且在拍卖过程中,基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担保物拍卖价值过低的现象,从而有损设定人的利益。而让与担保权的实行,既可估价流质,也可变价出卖,操作起来简易便捷;其变价和估价均须通知设定人,若价值过低,设定人可持异议权,故担保物的价值一般得十足估定,由此可避免和弥补典型担保的上述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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