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申报条件
在乡村医疗机构并符合《乡村医生管理条例》条件的人员。
二、设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三、申报材料及材料份数
1、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本人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正反两面(1份);
3、6个月内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1份);
4、乡村医疗机构聘用证明;(1份);
5、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6、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书或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的培训合格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四、审批程序
受理、初审、审批
五、办件类型及承诺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免费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