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没领证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不同情形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夫妻协商财产分割,根据自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
2、夫妻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协议不成的,法院可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