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条件: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一、担保人保证担保债权的权利有哪些
担保人有下列权利保证担保债权:
1、催告抗辩权,催告抗辩权对保护保证人权利非常有益;
2、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连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不享有此权利;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这些权利,担保人仍然可以行使;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担保债务来自债务,但它也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债务。因此,担保人也应享有一般债务人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