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选择诉讼离婚且其中一方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北京居住辖区法院办理起诉离婚手续,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起诉时,需要提供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选择协议离婚且双方均非北京户口的,不可以在北京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法律规定,离婚登记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各地的民政部门仅受理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的离婚申请,而不受理异地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