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致债务人死亡具有多种情形,主要包括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等。不同情形,定罪不同,量刑不也同,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综合进行判断。
(一)区分催收“债务”的合法性问题,催收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催收的“债务”是合法还是非法,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重要因素。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债务主要分为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予以承认并保护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和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另外,还有一些债务是难以查清、无法对债务的真实性及数额进行确认、公证或者法院裁判确认的债务,以及一些本质上不存在、但行为人错误以为存在的债务。
判断催收人是为了维护债权债务关系、还是试图勒索他人财物,要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探究催收人的主观意图。
如果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涉及的罪名,一般而言,敲诈勒索罪是侵害财产的犯罪,人身侵害性并不强,催收人使用的勒索手段也并不具有严重侵害他人生命的可能性,因此一旦出现致人死亡情形的,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时,其前一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的,应数罪并罚。
第二,如果不存在债务、而催收人存在错误认识,或存在现实债务,催收人催收债务致人死亡的,因催收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依据其具体行为判断涉嫌罪名,在下文将进行详述。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最高院在《非法拘禁司法解释》中,已经将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纳入索债型非法拘禁的规制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虽然该类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但因债务人自愿承担,催收人不存在勒索债务的主观意图,因此,在满足非法拘禁的构成要件时,出现致人死亡的,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二)催收债务过程中的定罪,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催收债务中,如果催收人因愤怒、报复心理,直接产生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心理,并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手段,如使用的致命性器械——刀、铁质棍棒,或打击部位为人体脆弱、容易致死部位——头部、心脏,或短频、多次、持续性实施故意伤害等等,就应当认为催收人(1)构成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2)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催收债务中,难免出现推搡、情绪激动最终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依照《刑法》第233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不同,此时催收人对于债务人死亡的结果并没有预料、也不期待发生,很可能原因为受害人体质、催债环境等,此时要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判断主观故意,应当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而不能听信行为人或任何一方证人的证词。一般情况下,(1)如果因被害人体质的问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清楚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如心脏病等突发致命性疾病。如果行为人在明知情况下实施暴力等非法手段,应当认为其主观心理为故意,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相反,则认为行为人并不明知、但结合现场被害人表现等情况,可以认为行催收人存在过失,定过失致人死亡。(2)如果因环境问题,如被害人被推搡坠崖、触碰尖锐物等致死,要判断行为人实施推搡、暴力手段时,是否为一般人应当预料到的情形,如果催收人应当料到而没有预料到或过于轻信能够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认为其存在过失,定过失致人死亡。
3.使用非法拘禁手段催收债务致人死亡,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催收债务的另一种情形则是催收人债务人关押在家或其他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此达到债务催收的目的。在该情形下,仍然有三种情况:
(1)在催收债务、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的暴力手段,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其中,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同前文所述。
(2)使用非法拘禁本身的拘禁手段致人死亡,如捆绑致他人呼吸不畅、窒息死亡,或在低温场所致他人失温而死,或长时间致他人无法进食而饿死等情形。行为人往往出于过失而致债务人死亡,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