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必要共同诉讼人,他们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权利义务上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既有事实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属共同被告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人起诉中有遗漏,人民法院有权在征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告,通知应诉,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参加。而对共同原告资格来讲,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人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应尊重原告人的意志与选择。另外,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