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于2012年5月1日实施,共70条,主要涉及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在市区内行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其中,对非机动车的规定包含最高时速、行驶道路、佩戴安全头盔等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涉及电动车辆标识、限速要求等;对摩托车的规定则包括车辆登记、鸣喇叭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还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如违反规定的车辆将被扣留或者罚款,并可能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吊销驾驶证或者暂扣车辆牌照等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相关制度仍在不断完善中,用户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及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到登记该非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只收取工本费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