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是法定的程序,离婚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如何打动法官并没有法律规定,最终还是要看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个人的诉讼地位及出发点。毕竟,法官也是人,要想打动法官,需要从人的共性和需求出发。一般而言,如果你是原告,那么你的诉求是要求离婚,所以你要表述的重点是要讲清楚双方为何结婚,为何后来又过不下去必须离婚等。毕竟当初结婚是你自愿的,最终婚姻维持不下去肯定不是被告一方的责任。所以要注意不要一味陈述和指责对方及其家庭的各种不是,开庭不是声讨对方,而是要说服法官,要让法官感觉到双方确实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继续维持下去只会给双方或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你是被告,而你又不愿意离婚,那么你陈述的重点应当是双方恋爱不易,感情深厚,结婚不易,表述你为婚姻付出的努力,也要看到对方为婚姻家庭所付出的努力,如果确实自己存在不足,也无妨勇于承认,并确实愿意改进,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真诚才是最能打动人的,包括法官在内。即使对方不依不饶,也要冷静对待,当庭争吵并不利于关系的缓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