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在犯罪客观方面规定,对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在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是直接故意,对象是幼女的,一般还应当要求其明知对方是幼女。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等单位联合发布的法发[2013]12号这一文件,结合司法实践,可作如下讨论: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同意,均应定为强奸罪。
3.男青少年在染有淫乱恶习的幼女的勾引下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定强奸罪。
对于上述情形2,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明知”,依上述文件第19条规定: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与不满12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3)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不满12岁的幼女,只要与之发生性关系,一律定强奸罪。而与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从体态等方面能判断对方是幼女的,定强奸罪;不能判断出来的,不认定为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