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认罪认罚上诉有可能会加刑的。我国有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般情况是上诉是不会加刑的。但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一审判决是按照认罪认罚从轻判的,上诉往往会被检察院认为是不认罪认罚,这样的话一审的判决检察院就会认为判轻了,这时候检察院可以抗诉,检察院抗诉以后就有可能加重刑期。认罪认罚的上诉人依法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