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
(一)按房产原值计缴的房产税,以及应缴的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即:纳税人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缴纳期数由各分局自行确定。对逾年度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按租金收入计征的房产税,其纳税期限以及纳税申报和税款的缴纳期限按照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及申报缴纳期限执行。逾期缴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2、市局《关于做好房产税扩面征收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93号)第五点中第(三)点、《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114号)第五点,分别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有关规定,购买的房屋,从交付使用(或签发产权证书变更)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市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5〕199号)第五点“购买的房屋,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月起征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有关规定,废止原东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东税政三〔87〕48号)第二点“关于对已税房屋在中途停租停用,报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的,连续停租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可退回停租停用期已纳税款”的规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房产税征期一般是多少
1、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则从房屋使用或交付的第二月起,缴纳房产税。个人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改革试点地区: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房地产税费怎么计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