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包括:1、受理,人民法院对于经过立案、侦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先就案件是否具备法定的开庭审判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开庭前准备,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传唤当事人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等;3、法庭审理,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判决和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