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核办理(过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是什么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提出申请:(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二)在中国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四)(一)、(二)、(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且每年在中国居留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投靠中国内地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居留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用A4纸复印,交验原件
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投资者名称一栏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的姓名
该证明的有效时间段应为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由会计事务所出具,其中应明确说明申请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投资稳定、投资金额达到规章投资数额标准,且已经到位
纳税时间应为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
出示记录证明部门盖章
出示记录证明部门盖章
真实合法
真实合法
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色近照
三、办理过程
窗口办理过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置。
3、领取结果:请到发证窗口领取证件。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