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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罗xx,总经理。
上诉人**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国际网络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中国**广州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提交的证据表明,被告中国**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告在本案主张诉讼标的额为205.4万元,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通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通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由于本案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均在上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国际网络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
经查,**国际网络公司以其经**电视台授权获得《焦点访谈》电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通公司、中国**广州分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互联网向付费用户播放上述节目,该行为已严重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05.4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国**广州分公司是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5.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虽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通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国际网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xx
代理审判员邵xx
代理审判员符x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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