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政府单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被拆迁人一定要在补偿决定中载明的期限内,向上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仍然支持政府补偿决定,则政府依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