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哪些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节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节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用人单位可以设立调节委员会,负责调节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不满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受理。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