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的单位证照原件(纯社保户应提供,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免予提供)
注: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进行单位缴费登记
1、符合参保条件的,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分配单位社保号;
或对已注销社保缴费登记,并且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用人单位申请重新恢复社保缴费登记。
2、用人单位在进行缴费登记的同时需进行单位缴费核定。>>单位缴费核定指南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地点】:同城通办。各办税服务厅办理时间及地点。
【联系方式】:020-1236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