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管理核心涉及两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税点点认为营改增后,将律师业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进行简易征收。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