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从转让人名下登记至受让人名下。若出卖人在房产转移登记前去世的,应当由其若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然后再与买受人一起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哪些情形如何办理
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怎么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第一、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第三、领取测绘图
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第四、领取相关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第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第六、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不动产证
不动产登记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申请。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第二,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第三,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四,登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第五,颁证。
颁证是指登记程序完成后,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如何办理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发生增减的转移登记
因共有房地产的共有人减少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房地产共有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房地产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七)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不动产登记是不是一定要本人去办理
不动产登记不一定都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
但代理人办理登记时,除了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自身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有效的代理授权书。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