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一)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二)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三)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