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无论是消极迟延,还是扣缴、拒缴,都不应作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手段,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无助于解决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双方都是在相互理解、相互让步、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这样既不影响今后的团结和继续合作,又能节省时间、人力和成本。因此,应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