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要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的证据;
(二)、受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提起诉的,应提交亲属证明及受害人死亡证明;
(三)、受害人伤残的,可以提交法医鉴定书、残疾等级评定证明书;
(四)、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单据、残疾用具费、交通费单据、车辆维修费等单据;
(五)、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误工费证明、受害人及其陪侍亲属的经济收入证明;
(六)、其他须提交的证据。
具体内容包括:
1、证明身份的证据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①、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②、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③、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2、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证据
①、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②、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③、医疗终结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应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④、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3、误工日期证明、误工费证据
①、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
②、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③、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
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④、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4、护理费证据
①、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③、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
①、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一般为住院病历)。
②、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的单据。
③、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比如医生的诊断证明书。
6、交通费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
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7、伤残评定赔偿证据、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证据、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证据
①、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②、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③、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④、医疗机构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等。
8、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9、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②、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③、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④、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10、康复费
受害人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费用,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鉴定部门鉴定意见.
11、适当的整容费
受害人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发生的费用
12、财产直接损失费证据
①、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②、财物损失清单。
③、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④、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⑤、因事故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及因处理事故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单据。
13、间接损失费证据
①、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④、行驶线路等证明。
14、生活费
①、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②、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③、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15、丧葬费
受害人亲属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
16、办理丧葬事宜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的相关证据。
17、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确定。
18、死亡补偿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递减,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一、劳动关系损害赔偿标准
劳动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