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证办理条件 1、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2、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县市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证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登记表》; 4、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5、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需要提交大一寸彩照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