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办理出生公证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证明信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