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作为储蓄,属于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增加职工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只是在分割时,首先要严格区分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才能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