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文秘、档案、保密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2、政治处。负责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奖惩、培训、任免、工资福利、退休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及其他职称评定和管理工作。
3、立案庭。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和再审等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工作;依法收取诉讼费,办理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审查和办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与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诉调对接工作。
4、刑事审判一/二/三(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安排)庭。依法审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5、民事审判一/二/三(根据法院的实际情况安排)庭。依法审判金融借款合同、交通事故赔偿、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
6、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涉及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7、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8、执行庭。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的财产部分,执行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9、法警大队。负责刑事押解、值庭、看管、民事送达、协助诉讼保全、强制执行、安全保卫和值班巡查等司法警察警务工作;配合执行庭及有关审判庭执行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的安全、消防工作,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10、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负责审判、执行过程中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工作,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业务。
11、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制定和完善廉政制度,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