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民事诉讼被驳回要怎样办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办法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无新的证据,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对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一律为50元;而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则根据诉讼标的反映的法律关系区别情况计收案件受理费。
二、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特征有如下:
1.只能发生在案件庭审结束之后;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即胜诉权的否定;
3.不仅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
6.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三、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有如下: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