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当时,在审判活动中,由于实行“弹.劾式诉.讼”,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权.利,法.院处理案.件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来,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些被称为“保护人”“雄辩家”“辩护.士”之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他们参加到诉.讼中替被告人反驳无根据的指控,并给被告人提.供某些法.律上的帮助,从而使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趋于合理。法律依据:《十二铜表法》规定了法庭上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条文,这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辩护制.度的最早雏形。它的出现,既适应了古罗马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又反映了平民阶层政.治斗.争的重要成果,还是奴.隶制民.主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到了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在中世纪的欧洲,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这种封.建专.制的诉.讼模式,在本质上蔑视人的基本权.利,表现在刑事诉.讼中,就是剥夺被告人几乎所有的权.利,将其置于诉.讼客体和司法处置行为对象的地位,司法.官.员奉行有罪推定原则。因此,刑事被告人在中世纪的欧洲没有真正的辩护权。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英法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均在立法中肯定了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自己辩护和聘请他人辩护的权.利。首先规定被告人辩护权的是英国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而确定了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18О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辩护制.度做了详尽、周密的规定,使刑事辩护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因而对后世各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从保护人.权的理念出发,辩护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第一,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普遍提前到侦.查阶段。第二,许多国际性公约,如1948年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90年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都规定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国际性准则。其中,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条就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保护和确立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第三,各国普遍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即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第四,律师的先悉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许多国.家通.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保.障律师的先悉权。第五,许多国.家通.过赋予律师就其业.务秘密享受拒绝作证的特.权,巩固了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时期,没有刑事辩护制.度,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是清末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最早的立法规定是1910年清朝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未公布),其中规定了律师参与诉.讼的内容,赋予当事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关于律师的单行规定是从1912年北洋政.府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开始出现的。两个单行律师立法的出现,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开端,尔后国.民.党.政.府1928年和1941年分别制定和颁行了《律师章程》和《律师.法》。总的来看,旧中.国的辩护制.度是有积极意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落实。我.国社.会主.义辩护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条漫长的、坎坷不平的发展道路。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就曾规定:“被告人为本身的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法庭的许可。”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都依照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情况,颁布了有关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的法.律、法.令,建立了各自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时,准许群.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派人出庭帮助辩护。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废除伪法统的同时,党和国.家开始系统建设人.民司法.制.度。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得到发展,并酝酿建立律师制.度。1954年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为宪.法原则。为贯彻这一宪.法原则,我.国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着手建立社.会主.义的辩护制.度。但是到了50年代后期,由于受“左”的思想路线的干扰和影响,刚刚建立起来的辩护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到“文.革”期间发展到极致,辩护制.度基本夭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拨乱反正,在党中.央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方针指引下,开始了恢复和重建辩护制.度的工作。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但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且确立了律师辩护制.度。1⑨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成为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进入新时期的重要里程碑。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逐步积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先后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其中辩护制.度是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这两次修订,对辩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不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而且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职业保.障也得到了全面的扩充和保.障。与此同时,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确认和巩固律师工作改.革的成果,规范和引导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又对该法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扩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全面修订与实施标志着我.国辩护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国.家对辩护制.度更加重视。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2015年9月20日两院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对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民事纠纷诉讼流程是怎样的1、产生民事纠纷后,诉讼的流程如下:1、产生民事纠纷后,诉讼的流程如下:(1)、起诉准备,主要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写起诉书;(1)、起诉准备,主要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写起诉书;(2)、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要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提交准备好的起诉书和证据;(2)、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要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提交准备好的起诉书和证据;(3)、法院受理案件后,按要求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案件。(3)、法院受理案件后,按要求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二、民事纠纷起诉有什么证据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电报、文凭、书信等,书证应提交原件,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非原件书证,应提供原件线索或印证材料。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如有困难,可提交复制品。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3、视听资料。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4、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中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情的如实陈述。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作出的科学结论。如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等。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物证,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地记录下来而制作的书面材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民事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程序是先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然后确定法院管辖权;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受理后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开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产生民事争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程序是先准备起诉材料,包括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然后确定法院管辖权;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受理后缴纳诉讼费,等待法院开庭。
民事诉讼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民事起诉流程是当事人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和副本及原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然后由立案庭予以审查,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诉讼特征是什么
我国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的特性包括:强制性、特定性、公权性、自由性、程序性等特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撤诉流程
民事诉讼撤诉流程有:申请撤诉,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若是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应当进行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当事人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条件为:1.有明确的被告。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