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入户成都新政策
一、前置条件
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及其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到我市工作的回国人员。
二、入户原则
符合入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将户口落在合法固定住所处;不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将户口落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没有集体户的,到五城区及高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工作的可将户口落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雇员事务所集体户,到郊区市县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各区(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在国外取得教育部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入户,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提交材料
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户口窗口提交材料。
(一)本人入户
1、入户申请表(原件)
2、入户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人事厅出具的《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回国人员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留学回国人员就职企业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提供加盖鲜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注:回国人员出国时已注销户口的,可凭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和上述“1、3、4、5、6”项手续和一张1寸证件照片直接办理入户。
(二)入户人员亲属随迁
取得成都人事厅签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的人员,在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下,可申请无职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1、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独子证或出生证)
2、随迁人员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四、审核确认
1、审核不合格由受理窗口民警告知不合格原因
2、审核合格缴纳工本费用后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五、领取户口簿
(一)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办证中心或市公安局办证中心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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