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继母与继子女因分割抚恤金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当庭判决继子女返还继母沈女士应得的抚恤金1.0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和救济,并非死者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平分。考虑到沈女士与严某4个子女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严某原是启东市某学校离休干部,4个子女均已成家,丧偶后于2002年8月26日与沈女士登记结婚。不久,严某被查出患有前列腺癌,2003年12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学校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金1.57万元。分割此款时,严某子女与沈女士发生了争执,沈女士认为严某子女均有一定的收入,该抚恤金应由自己享有。严某子女认为继母已享有每月170元的遗属补助金,且继母与父亲结婚时间短,父亲生病期间他们都尽了赡养义务,该抚恤金继母应与他们平分。经学校3次调解未果后,在今年3月22日,沈女士诉至法院,同日严某之子将该款从学校领走。
一、继子女和继父母抚养关系怎么认定
(一)继子女未满18岁,即在法律上还没有成年。跟随亲生父亲或母亲一方与继父或继母一起生活,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是继父或者继母承担的,那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或者继子女已经成年,是个大人了,有收入,并且长期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行为,也可以认为他们之间有抚育关系。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在生活上照料关心继子女,并且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或者虽然继子女没有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但继父母给予了继子女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又或者已经成年的继子女在真实情况上长期赡养了继父母。以上三中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三)继父母保证了继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部分费用或全部费用;继父母和没有成年的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对继子女进行了教导,在生活上也有好好照顾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并没有承担继子女的抚养费用,也可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四)如果继父母没有承担与继子女相关的任何费用,即使教育并照料了继子女,他们之间也不能形成抚养关系,他们就只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