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首先,参保人在发生的未能记账结算的符合零星医疗费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时,可以先行垫付医疗费;其次,参保人备齐相关材料至各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前台进行申报的办理;然后,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相关材料,并打印相关登记表交于参保人;最后,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并由市医保局核拨医疗费至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再经参保人确认后则报销完成。
【法律依据】: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第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在基金预算支出总额内按以下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
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 本市指定单病种医疗费用按 “人次平均费用限额” 方式结算。
(二) 本市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联合体 (以下简称医保医联体) 签订卫生健康基本医疗服务一体化协议的参保人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按 “总额付费” 方式结算。
(三) 本市指定单病种、 医保医联体以外的其他住院医疗费用按 “病种分值付费” 方式结算对长期住院的指定病种按床日分值付费。
(四) 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按 “医疗服务项目人次平均费用定限额床日平均费用限额” 等方式结算。
(五) 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按 “年人均限额年人均定额医疗服务项目” 等方式结算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门诊产前检查、 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按 “医疗服务项目” 方式结算。
(六) 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用按 “签约参保人数人头限额” 方式结算。
(七)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按国家、 省规定的方式结算。
(八) 本市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度最末一个月申报的基本医疗费用经审核准予支付的部分作为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待年度综合考核后与年度清算费用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