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原民办教师补助
1、补助对象 ①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区级以上(含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②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组)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予以适当补助。 ④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芙蓉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地发放。 ⑤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2、补助政策和标准 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含8年)12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3、补助资金来源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省、市、区级财政分别承担50%、25%和25%;从事教育教学5年以下的,由市、区级财政各分担50%。
民办教师改行后又回到教育?之前民办工龄怎么算?
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法律依据:《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民办教师计算工龄后能否也算为干龄?
退休教师教龄的计算方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等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法律依据:《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退休教师死亡待遇
其抚恤金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丧葬费每个省份的标准可能不同,像我湖南省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6号)规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其丧葬费由现行5000元调整为7000元。抚恤金标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丧葬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职工不分因公与非因公死亡,其丧葬费均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执行。遗属补助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离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补助标准为499元;(3)凡享受遗属生活补助的人员按户每月发给煤补35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教师工资待遇国家标准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芙蓉区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方案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