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形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非常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