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乙方: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申请退还已购买甲方房屋并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将年月日购买的房屋退还甲方;
2、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与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办理房屋退房相关手续;
3、乙方对办理退房手续造成的相关费用和损失负责;
4、甲方应在乙方办理退房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元退还给乙方;
5、违约金: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
6、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
7、本合同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本合同生效后自行失效;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