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出卖亲生子女,具体为:
1、以生育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出卖子女;
2、知道对方没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了收钱把孩子送给别人;
3、为了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感谢费,将子女送给他人;
4、行为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把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
不是为了非法盈利,而是因为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私自把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和感谢费,属于民间送养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出卖亲生子女。私自送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