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试用期是企业用人管理中常见的一种方法,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可以通过试用期对其进行考察、培训和约束,以确定是否与该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而试用期能否被中途终止,其权利与义务应依照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来确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实现与公平原则相协调2. 不得歧视任何员工3. 不得损害员工合法利益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应明确原因并书面通知员工,以防任何后续纠纷。因此,试用期被辞退并不丢人,作为员工需要及时反思自己是否适合该职位,探索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