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每年7月1日是我省社会保险新一年度的开始。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会不会有变化省人社厅6月30日下发通知,公布了新一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本月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将从去年的15446元上调到16800元,月缴费工资下限仍然执行3089元。这是我省近年来首次没有提高缴费工资下限。
通知明确,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按16800元执行,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考虑到部分地区私营企业占比较大,低收入人群数量较多,允许执行上述标准有困难的地区作适当调整。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900元确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缴费工资下限可按2550元确定。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上述地区可分别在2900元、255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省农垦企业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2870元执行,其他省直管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089元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