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不构成侵权的:因社会公共利益,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因通缉犯罪嫌疑人或报道已判决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等。
一、摄影的肖像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
侵犯肖像权得同时具备几个要素:
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隐私,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
此外,肖像权还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肖像的行为,如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拍照;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而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值得一提的是,除涉及个人隐私外,为社会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的行为,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亦不得反对媒体记者的善意拍照,如为弘扬社会正气或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还有特别幸运者或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
二、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三、哪些情形属于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一)为了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科研的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作家、艺术家、运动员等各类社会知名人士,其活动往往为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而其活动本身通常也同时体现国家的政治生活、国事活动、社会焦点或公众兴趣。为了报道这些人士的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即使未征得本人同意,亦不构成侵权。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通缉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而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而参加者将自己置身于此类场合,亦即在一定意义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益,所以任何人在参加这些于特定公共环境进行的特定活动时,都应允许将自己的肖像用于公开的场合。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为了寻找下落不明者而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其肖像,为了行使正当舆论监督权而使用他人肖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