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