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车辆使用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里程的应当报废。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_x000D_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_x000D_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_x000D_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_x000D_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_x000D_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_x000D_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_x000D_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_x000D_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_x000D_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_x000D_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_x000D_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_x000D_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