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条件后,将发出拘留通知书,拘留时间从通知书上写明的日期开始计算。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提供真实姓名、正确地址等身份信息,那么经县级以上公安领导机关批准,对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是身份信息查清楚之日。比如甲的拘留通知书写明,甲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则拘留时间从2020年9月1日开始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