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有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涉外民商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包括审查仲裁条款效力、撤销与执行仲裁裁决、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也适用此规定。
实行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案件有以下五类: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一、二审仍由当地法院管辖。对于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上述民商事案件,也适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集中管辖的规定。
延伸阅读
涉外民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涉外民商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跨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由特定法院集中审理的一种司法制度。在中国,涉外民商案件的集中管辖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涉外民商案件集中管辖的目的是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统一判决标准等。在实践中,法院通过建立专门的涉外民商案件庭、加强与外国法院的合作与沟通、提供多语种的翻译和司法援助等方式,积极推进涉外民商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落实。通过这一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涉外民商纠纷,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与发展。
结语:涉外民商案件集中管辖,包括审查仲裁条款效力、撤销与承认国际仲裁裁决、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信用证纠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等五类案件。对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同样适用。该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统一判决标准。法院通过设立专门庭审、加强与外国法院合作、提供多语言翻译与司法援助等方式,积极推进该制度的实施,解决涉外民商纠纷,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与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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