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的行为是被我国公司法所承认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包含如下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1.隐名股东已将代持股份出资款足额交付显名股东,专用于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显名股东予以确认。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显名股东仅得以自身名义将隐名股东的出资向公司出资并代隐名股东持有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3.在委托持股期限内,隐名股东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4.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5.显名股东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给隐名股东。6.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显名股东应当按隐名股东指示向其移转“代持股份”或股权收入;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持股份”时,显名股东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上市公司股权可以代持吗
上市公司股权不能代持,具体理由为以下: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2、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股权代持被显名股东转让怎么办
1、股东资格确认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2、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诉讼在隐名股东无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显名股东地位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诉求显名股东返还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提示:隐名股东有以下法律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公务员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如果是合法签订的,是有效的。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属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务员若违反了该规范,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但并不能以此影响合同效力。
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实际出资人”是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的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