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宜明确探望时间和地点。探视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需要直接抚养人的协助和子女的配合,否则探视权人很难真正行使该权利。
因此,为了有效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探望权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由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工作性质、身心健康、个人道德等具体情况。
由于这一过于详细的规定,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探望权人的权利可能无法真正实现,这不仅会降低判决文书的可操作性,还会增加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